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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生殖機構許可辦法   第 三 章 附則 ( 103年02月18日)
第 26 條
機構依本法第八條第一項規定接受捐贈之精子,應予冷凍滿六個月後,對捐贈人再次進行人類免疫缺乏病毒檢查,未經感染者,始得提供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