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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生殖機構許可辦法   第 三 章 附則 ( 103年02月18日)
第 27 條
本辦法所定之訓練、繼續教育、人員資格審查、機構之許可及其他相關事項,主管機關得委任其所屬國民健康署或委託相關團體辦理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