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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生殖機構許可辦法   第 三 章 附則 ( 103年02月18日)
第 29 條
醫療機構依本法第三十九條規定提出申請者,得免第七條所定之實地查核,但經書面審查通過者,其許可之有效期限以本辦法施行前核准之效期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