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菸品尼古丁焦油含量檢測及容器標示辦法   第 六 章 附則 ( 112年11月13日)
第 11 條
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三月二十二日修正發布之第四條、第八條第一項後段及第二條附圖施行前,菸品業者得先採行、使用。

第 12 條
本辦法除第四條、第八條第一項後段及第二條附圖,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三月二十二日施行外,自一百十二年三月二十二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