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3 條
本署提供之統計資訊,應依下列資料類別收取規費:
一、調查原始數據:依案計費,每單一調查案收新臺幣一千元;串檔或需其他特殊資料處理者,依案加收資料處理費用新臺幣一千元。
二、登記、通報或其他相關資料:按年計費,每一年度新臺幣七百元,不足一年者以一年計;串檔或需其他特殊資料處理者,依案加收資料處理費用新臺幣七百元。
前項串檔係指運用適當之資料處理方法,進行跨檔案間資料之合併、查錄、比對、更新或其他處理。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適用第一項規定:<div class="line-0006">(一)政府機關執行本署相關業務所需。<div class="line-0006">(二)本署委辦、委託或補助計畫所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