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油症患者健康照護服務條例
( 105年11月16日)
第 12 條
政府已列冊油症患者於本條例施行前死亡者,其配偶、直系血親卑親屬之遺屬,得申請新臺幣二十萬元之一次撫慰金;無配偶及直系血親卑親屬者,得由父母申請之。
前項之遺屬有二人以上者,應共同委託其中一人代表提出申請。
第一項撫慰金應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八月九日前提出申請,逾期不予受理。
第一項得申請撫慰金之事宜,中央主管機關應將申請書送達遺屬。但經調閱戶政資料無法確知遺屬者,不在此限。
前項送達,其遺屬有二人以上者,中央主管機關得向其中一人為之。
依本條例領取之撫慰金免繳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