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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油症患者健康照護服務條例
( 105年11月16日)
第 4 條
前條第二項第一款須經中央主管機關審查確認之油症患者,應檢具中毒暴露相關證明文件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轉中央主管機關審查。
前項證明文件,由中央主管機關邀請專家學者成立委員會審查之。
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檢驗機構出具之血液多氯聯苯(PCBs)或多氯呋喃(PCDF)濃度異常報告,得作為第一項之補充證明文件。
前項報告之多氯聯苯及多氯呋喃血液濃度異常值,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