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油症患者健康照護服務條例  ( 105年11月16日)
第 6 條
油症患者之人格及合法權益,應受尊重及保障,對其接受教育、就業、醫療等權益,不得有歧視之對待;其相關權益保障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中央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訂定之。

非經油症患者同意,不得對其錄音、錄影或攝影。

媒體報導油症事件或製作相關節目時,應注意油症患者或其遺屬之名譽及隱私。

從事油症患者醫療照護之機關、機構、團體及其人員,應注意執行之態度及方法,維護其隱私與社會生活之經營,不得無故洩漏其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