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長期照顧服務法   第 二 章 長照服務及長照體系 ( 110年06月09日)
第 13 條
家庭照顧者支持服務提供之項目如下:
一、有關資訊之提供及轉介。
二、長照知識、技能訓練。
三、喘息服務。
四、情緒支持及團體服務之轉介。
五、其他有助於提升家庭照顧者能力及其生活品質之服務。

前項支持服務之申請、評估、提供及其他應遵行事項,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