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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期照顧服務法   第 二 章 長照服務及長照體系 ( 110年06月09日)
第 16 條
中央主管機關應建置服務使用者照顧管理、服務人力管理、長照機構管理及服務品質等資訊系統,以作為長照政策調整之依據,並依法公開。

主管機關及各長照機構應提供前項所需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