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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期照顧服務法   第 二 章 長照服務及長照體系 ( 110年06月09日)
第 17 條
非以營利為目的之長照機構配合國家政策有使用公有非公用不動產之必要時,得專案報請主管機關核轉該不動產管理機關依法出租。其租金基準,按該土地及建築物當期依法應繳納之地價稅及房屋稅計收年租金。

前項土地應辦理用地變更者,由長照機構報請主管機關核轉有關機關依規定辦理。

第一項專案報請之申請程序、要件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