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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期照顧服務法   第 四 章 長照機構之管理 ( 110年06月09日)
第 21 條
長照機構依其服務內容,分類如下:
一、居家式服務類。
二、社區式服務類。
三、機構住宿式服務類。
四、綜合式服務類。
五、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服務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