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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期照顧服務法   第 四 章 長照機構之管理 ( 110年06月09日)
第 24 條
長照機構之申請要件、設立標準、負責人資格,與其設立、擴充、遷移之申請程序、審查基準及設立許可證明應記載內容等有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原住民族地區長照機構之設立及人員配置,中央主管機關應會同中央原住民族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