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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期照顧服務法   第 四 章 長照機構之管理 ( 110年06月09日)
第 30 條
長照機構應設置業務負責人一人,對其機構業務負督導責任。

前項業務負責人應為專任,其資格及其兼任職務情事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