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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期照顧服務法   第 四 章 長照機構之管理 ( 110年06月09日)
第 31 條
長照機構之業務負責人因故不能執行業務,應指定符合業務負責人資格者代理之。代理期間超過三十日,應報所在地主管機關核定。

前項代理期間,不得逾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