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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期照顧服務法   第 四 章 長照機構之管理 ( 110年06月09日)
第 32-2 條
長照特約單位應為所僱長照人員,依勞工保險條例、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就業保險法、全民健康保險法及勞工退休金條例規定,辦理參加勞工保險、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就業保險及全民健康保險,並按月提繳退休金。

長照特約單位應確保其長照人員之勞動條件符合勞動有關法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