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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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期照顧服務法
第 四 章 長照機構之管理
( 110年06月09日)
第 32 條
中央主管機關應訂定長照體系、醫療體系及社會福利服務體系間之連結機制,以提供服務使用者有效之轉介與整合性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