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長期照顧服務法   第 四 章 長照機構之管理 ( 110年06月09日)
第 32 條
中央主管機關應訂定長照體系、醫療體系及社會福利服務體系間之連結機制,以提供服務使用者有效之轉介與整合性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