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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期照顧服務法   第 四 章 長照機構之管理 ( 110年06月09日)
第 34 條
機構住宿式及設有機構住宿式服務之綜合式服務類長照機構,應投保公共意外責任險,確保長照服務使用者之生命安全。

前項應投保之保險範圍及金額,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