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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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期照顧服務法
第 四 章 長照機構之管理
( 110年06月09日)
第 35 條
中央主管機關應輔導地方主管機關參考地區所得、物價指數、服務品質等,提供長照機構收費參考資訊。
長照機構之收費項目及其金額,應報提供服務所在地之主管機關核定;變更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