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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期照顧服務法   第 四 章 長照機構之管理 ( 110年06月09日)
第 38 條
長照機構應督導其所屬登錄之長照人員,就其提供之長照服務有關事項製作紀錄。

前項紀錄有關醫事照護部分,除依醫事法令之規定保存外,應由該長照機構至少保存七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