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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期照顧服務法   第 五 章 接受長照服務者之權益保障 ( 110年06月09日)
第 42 條
長照機構於提供長照服務時,應與長照服務使用者、家屬或支付費用者簽訂書面契約。

前項契約書之格式、內容,中央主管機關應訂定定型化契約範本與其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之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