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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期照顧服務法   第 五 章 接受長照服務者之權益保障 ( 110年06月09日)
第 46 條
地方主管機關對接受機構住宿式長照服務使用者,其無扶養義務人或法定代理人,應自行或結合民間團體監督其長照服務品質,長照機構不得拒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