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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期照顧服務法   第 六 章 罰則 ( 110年06月09日)
第 58 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
一、長照人員未依第十九條第一項規定完成登錄程序,或依其他法令登錄之醫事人員及社工人員未報經主管機關同意,即提供長照服務。
二、長照人員證明效期屆滿,未完成證明之更新,提供長照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