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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住民醫療或社會福利資源使用交通費補助辦法  ( 108年10月22日)
第 6 條
交通費補助所需費用,應由直轄市、縣(市)政府編列預算支應。

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補助直轄市、縣(市)政府前項費用,應依中央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補助辦法第九條之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