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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住民醫療或社會福利資源使用交通費補助辦法  ( 108年10月22日)
第 7 條
交通費補助之申請,由補助對象或其法定代理人,於就醫日或住宿式長照機構入住日起三個月內,向居住地直轄市、縣(市)政府提出。

前項申請得由補助對象或其法定代理人以書面委託他人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