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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住民醫療或社會福利資源使用交通費補助辦法  ( 108年10月22日)
第 9 條
直轄市、縣(市)政府就申請交通費補助案件之審核程序如下:
一、收件日起一個月內完成審核,並通知申請人審核結果;不予補助者,應載明理由。
二、核定日起一個月內,完成補助款之核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