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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期照顧服務機構設立許可及管理辦法  ( 111年02月10日)
第 19 條
長照機構遷移或擴充者,準用關於籌設及設立之規定。但免附第六條第二項第二款第一目、第二目及第十條第二款第一目、第二目之文件、資料。

前項所稱擴充,指機構服務內容、總樓地板面積或服務規模之增加。

第一項擴充服務之內容為居家式服務者,免準用第六條規定申請籌設許可。

居家式長照機構申請於同一行政區域內遷移,且未變更其他登記事項者,得依第十條第一款及第八款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