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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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期照顧服務機構設立許可及管理辦法
( 111年02月10日)
第 25 條
長照機構歇業時,應於事實發生日前三十日內填具申請書,並檢附相關文件、資料,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定;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定後,應註銷其設立許可證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