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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期照顧服務機構設立許可及管理辦法  ( 111年02月10日)
第 28 條
長照機構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其設立許可時,應繳回設立許可證書;未繳回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逕予註銷之。

長照機構歇業或受撤銷、廢止設立許可處分者,應將其招牌拆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