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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期照顧服務機構設立許可及管理辦法  ( 111年02月10日)
第 4 條
長照機構之負責人如下:
一、前條第一款及第三款第一目、第三目與第四目:申請人。
二、前條第二款及第三款第二目:法人之代表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