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4 條
具長照相關專業之法人申請為認可法人,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文件、資料,向中央主管機關提出,經審核通過後,始得為之:
一、設立或登記證明文件、組織或捐助章程、組織概況及會員人數資料。
二、課程認定及積分採認實施計畫書。
三、收費項目及金額。
四、其他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文件、資料。
前項第二款計畫書,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課程認定及積分採認審查委員會組成、職責及會議召開方式。
二、人力配置。
三、處理流程。
四、作業監督方法。
五、相關文件保存。
六、課程品質之管理方式。
認可法人應依核定之計畫書,審查擬辦理繼續教育機構之資格、課程認定及積分採認;計畫書有修正時,應報中央主管機關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