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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期照顧服務資源發展獎助辦法  ( 109年11月24日)
第 5 條
本辦法之獎助對象如下:
一、直轄市、縣(市)政府。
二、依法設立、登記或立案之長照、醫事、社會福利機構、法人或團體。
三、配合國家長期照顧政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辦理,或執行各級主管機關公告之計畫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