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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期照顧服務機構專案申請租用公有非公用不動產審查辦法  ( 106年06月03日)
第 8 條
本辦法施行前,已租用公有非公用不動產提供本法所定長照服務,且符合第二條規定條件之財團法人或公益社團法人,得適用第三條至第五條規定,申請本法第十七條第一項租金優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