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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期照顧服務機構設立標準  ( 112年06月01日)
第 15 條
住宿式長照機構,或綜合式長照機構設有機構住宿式服務者,其設立規模,以二百人為限。但經中央主管機關專案同意者,不在此限。

社區式長照機構服務規模,依其提供服務方式,規定如附件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