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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人從事家庭看護工作補充訓練辦法  ( 106年06月03日)
第 8 條
訓練機構應於外籍看護工完成前條訓練課程後,發給訓練證明文件,並完成登錄。

前項訓練證明文件,應載明訓練機構名稱、勞工主管機關同意辦理訓練之日期與文號、受訓人姓名、性別、國籍、護照號碼、出生年月日、訓練課程及時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