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長期照顧服務機構法人條例
第 一 章 總則
( 107年01月31日)
第 2 條
本條例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衛生福利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