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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期照顧服務機構法人條例   第 一 章 總則 ( 107年01月31日)
第 3 條
本條例所稱長期照顧服務機構法人(以下稱長照機構法人),指提供機構住宿式服務,並依本條例設立之長照機構財團法人及長照機構社團法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