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長期照顧服務機構法人條例   第 四 章 附則 ( 107年01月31日)
第 45 條
前條法人之管理,除應符合其他法律規定外,準用第七條、第八條、第十四條至第十六條及第十八條規定;其有違反第八條規定者,依第二十二條規定辦理;有違反第十四條至第十六條或第十八條規定者,分別依第三十七條或第三十九條規定處罰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