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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期照顧服務機構法人條例施行細則  ( 107年07月25日)
第 15 條
長照機構社團法人依本條例第三十條第一款或第二款規定,報主管機關核定或登記時,應檢具下列文件、資料:
一、主管機關許可設立函影本。
二、組織章程。
三、社員總會成立會議紀錄。
四、董事會成立會議紀錄。
五、法人及董事印鑑。
六、董事、監察人名冊與願任同意書及其身分證明文件。
七、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