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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期照顧服務機構法人條例施行細則  ( 107年07月25日)
第 20 條
長照機構社團法人解散前,應檢具下列文件、資料,報主管機關許可:
一、解散之事由及其相關文件。
二、社員總會通過解散之會議紀錄。
三、財產清冊及資產負債表。
四、財產之處理。
五、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文件、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