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長期照顧服務機構法人條例施行細則  ( 107年07月25日)
第 3 條
長照機構法人依本條例第十條第二項規定置監察人,除章程另有規定外,其職權如下:
一、財務之監察。
二、財務帳冊、文件及財產資料之監察。
三、決算報告之監察。
四、其他章程規定事項之監察。

監察人獨立行使職權。監察人集會時,由常務監察人召集。

監察人會議得決議授權常務監察人執行第一項所定之職權。

公益監察人對監察人會議決議事項有不同意見,得要求將其意見記明於會議紀錄。

監察人有不適任情事時,長照機構法人得依章程所定程序解任,並報主管機關核定。

監察人因執行職權所需之必要費用,應由長照機構法人負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