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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期照顧服務機構法人合併許可辦法  ( 107年07月25日)
第 12 條
非以公益為目的之長照機構社團法人間之合併,準用第六條、第七條及第九條規定。

以公益為目的之長照機構社團法人間之合併,準用第六條、第九條至前條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