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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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期照顧服務機構法人合併許可辦法
( 107年07月25日)
第 3 條
主管機關受理長照機構法人合併之申請,認有補充說明或補正相關文件之需要時,得通知其限期說明或補正,並得邀集相關機關(構)、團體代表及專家、學者為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