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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期照顧服務申請及給付辦法   第 三 章 給付 ( 111年01月20日)
第 10 條
除本辦法另有規定外,長照給付對象聘僱外籍家庭看護工或依其他法令規定領有相同性質之照顧服務補助者,給付附表二照顧及專業服務額度之百分之三十,並以用於附表四專業服務照顧組合為限。

領有身心障礙證明之長照給付對象,其依法規申請購置或租賃之輔具,與附表四所列相同項目,且未達最低使用年限者,不得依附表四規定重複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