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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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期照顧服務申請及給付辦法
第 二 章 申請
( 111年01月20日)
第 4 條
照管中心或地方主管機關應指派社區整合型服務中心,負責長照服務提供之聯繫、協調、擬訂照顧計畫及其他管理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