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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期照顧服務申請及給付辦法   第 三 章 給付 ( 111年01月20日)
第 7 條
長照需要等級,依失能程度,分為第二級至第八級。

長照服務給付項目如下:
一、個人長照服務:
(一)照顧及專業服務。
(二)交通接送服務。
(三)輔具及居家無障礙環境改善服務。
二、家庭照顧者支持服務之喘息服務。

前二項等級及項目之額度,依等級規定如附表二;前項第一款第二目之分類原則,規定如附表三。

第二項第一款與第二款項目額度,或第一款各目額度,不得互相流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