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菸害防制法施行細則(112.03.22 訂定)  ( 112年03月22日)
第 4 條
本法第九條第一項但書所定,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一月十一日修正生效前已使用之品牌名稱,以同一品牌及該日期前,有於國內販賣之事實者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