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長期照顧特約管理辦法
第 三 章 特約服務單位之管理
( 112年10月06日)
第 12 條
特約服務單位應將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長照特約標誌,懸掛或張貼於明顯處所。
特約服務單位於終止、解除特約或不予續約時,應將前項標誌卸除,並於標誌處所告示;特約內容變更者,應於標誌處所告示變更事項。
前項特約服務單位有設置網頁者,應將前項告示事項,於網頁揭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