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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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期照顧特約管理辦法
第 三 章 特約服務單位之管理
( 112年10月06日)
第 24 條
長照特約單位不得以給予介紹獎金、服務費用加成或其他利益之方式,使其他長照特約單位服務之長照給付對象指定更換於該單位接受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