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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期照顧特約管理辦法   第 四 章 特約服務單位之違約處理 ( 112年10月06日)
第 26 條
特約內應明定,長照特約單位於特約期間有前條第四款、第八款至第十款、第十六款或第十八款違反特約情形之一者,經地方主管機關通知其限期改善且已改善,致未依前條規定記點,累計達二次者,為違反長照服務項目特約事項,予以記點一點;已達前開規定次數並經記點者,其次數應重新起算。